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615,2016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15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龍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