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638,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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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38號
原 告 曹淯翔
訴訟代理人 曹文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洪麗真、洪藝珈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人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坐落馬公市○○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另查報上開土地最新之市場交易價額證明(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俾核定裁判費。
復原告指定曹文種為訴訟代理人並未檢附委任狀,請一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委任狀,並載明有無特別代理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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