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654,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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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寧元翠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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