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657,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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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57號
原 告 姜信 (現於臺灣無住居所)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館旅社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77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1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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