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90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鍋天下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東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