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979,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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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林淑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12,000 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附表:
┌──┬───────┬─────┐
│編號│品項          │  價  格  │
│    │              │(新臺幣)│
├──┼───────┼─────┤
│1   │木製桌椅乙組  │260,000   │
├──┼───────┼─────┤
│2   │木製屏風乙個  │72,000    │
├──┼───────┼─────┤
│3   │木製瓶兩個    │40,000    │
├──┼───────┼─────┤
│4   │達摩像乙個    │60,000    │
├──┼───────┼─────┤
│5   │原木座兩個    │80,000    │
├──┴───────┼─────┤
│合計                │51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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