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3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