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05號
原 告 高景旺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加班費,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1,05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2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