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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黃炫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黃炫彰駕駛095-JNP 機車於民國105 年3月27日21時00分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處,因行駛不慎致聲請人所承保之9398-V2 號車受損。
聲請人依保險契約悉數理賠被保險人後,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相對人請求賠償。
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楠梓區,相對人設籍於南投縣,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南投、橋頭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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