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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昭虹間給付解約金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許昭虹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許昭虹與第三人間存在有保險契約,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應係可確定之債權,債權人應得代債務人為終止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債務人應將保險契約解約金給付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許昭虹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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