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小,1553,20171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55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 ○0 號
法定代理人 盧清池 住高雄市○○區○○○路000 ○0 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之2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之2訴訟代理人 洪詩瑜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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