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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聯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偉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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