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459號
原 告 科博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雷曜寧
訴訟代理人 林朝聰
被 告 陳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06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是以被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提起反訴,至無從准許。
二、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6 年4月28日上午11時15分具狀提起反訴,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提起反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