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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RESADA ROSALIE ETCOBANEZ(羅薩琳)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相 對 人 賽席爾商邦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之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3907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本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以其業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6 年度雄補字第641 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然查,相對人係持本院105 年度促字第29806 號確定支付命令聲請系爭執行事件,此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縱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亦不得聲請停止相對人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之系爭執行程序,是聲請人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暫予停止,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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