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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73號
原 告 陳進福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昇診所即黃詠勝、黃健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3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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