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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林舜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里興國際旅行社間給付車資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
(二)原告併應補正被告「千里興國際旅行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陳報為合夥型態( 對外代表人為何人) 或獨資型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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