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補,637,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37號
原 告 郭洹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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