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朱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 一)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下稱系爭本票),對於原告本票債權,於894,337 元部分,及以之為本金計算自民國105 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利息部分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 二) 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於票面金額範圍內,對原告之票據原因關係即消費借貸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
( 三) 被告不得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19號本票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即原告毋庸負擔系爭本票之債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即1,000,000 元為準,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