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司小調,1259,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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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佶
代 理 人 陳致安
相 對 人 崔震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即車禍事故發生地點)在高雄市岡山區,相對人則設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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