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司簡調,238,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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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施英任
相 對 人 蔡瑞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中正區,又侵權行為地為高雄市仁武區,分別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橋頭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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