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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炫昇
相 對 人 鄭明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聲請人之聲請乃視為起訴。
又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花蓮縣,有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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