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劉文岳
聲 請 人 劉格正
聲 請 人 劉克全
聲 請 人 劉純真
聲 請 人 劉革新
聲 請 人 劉逸民
聲 請 人 劉備世
聲 請 人 賴永祥
聲 請 人 賴嘉成
聲 請 人 賴嘉德
聲 請 人 賴真理
聲 請 人 劉篤信
聲 請 人 劉德勇
聲 請 人 劉正雄
聲 請 人 劉淑賢
聲 請 人 劉淑媛
聲 請 人 劉文惠
聲 請 人 劉鴻烈
聲 請 人 劉鴻彰
聲 請 人 劉淑美
聲 請 人 黃劉麗蓉
聲 請 人 劉蕙君
聲 請 人 蔡宗憲
聲 請 人 蔡宗平
聲 請 人 蔡宗琛
聲 請 人 蔡宗榮
聲 請 人 蔡佩君
聲 請 人 蔡永賜
聲 請 人 蔡永哲
聲 請 人 蔡完美
聲 請 人 周蔡銀杏
聲 請 人 林崇仁
聲 請 人 林靜惠
聲 請 人 李林純惠
聲 請 人 許淑敏
聲 請 人 李昌平
聲 請 人 李吉平
聲 請 人 李惠玲
聲 請 人 李蕙珍
聲 請 人 李維興
聲 請 人 李嬌容
聲 請 人 李嬌姿
聲 請 人 李嬌麗
聲 請 人 李順美
聲 請 人 楊劉秀華
共同送達代
收人 陳秀方
相 對 人 劉耀明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耀明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劉耀明所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劉耀明遷移國外、行蹤不明,以致對於相對人所為之通知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戶籍登記簿、退回信封等件為證。
經查,相對人於民國41年2 月5 日遷出美國,且未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內政部移民署登記國外詳址,有相對人戶籍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及內政部移民署函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