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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蕭春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欽和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5,53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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