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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家驊即陳淑惠、机憲裕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又按聲請調解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銀行通信貸款產品之債務未清償。
查相對人陳家驊即陳淑惠之子即相對人机憲裕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購入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77 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惟相對人机憲裕當時年僅22歲,應無資力,足見系爭不動產實際所有權人應為陳家驊即陳淑惠,其為逃避聲請人之債權追索而借名登記予相對人机憲裕名下,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之規定代位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陳家驊即陳淑惠之通信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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