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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滿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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