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小,1751,201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國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簡志森
被 告 汪賽花 藉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9 樓
陳義郎 藉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1751號請求償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16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芷萱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元,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珍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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