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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642號
原 告 陳侹語
被 告 朱韋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3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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