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小,865,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86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億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潘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段000 巷0號3 樓之1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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