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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童子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15萬7,379 元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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