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68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陳國政
蔡慧珍
被 告 莊慶豊
莊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十六日十六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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