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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356號
原 告 吳依庭
被 告 黃蘭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文到10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一、依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判決(下稱前案)所示,係以兩造間於100年11月25日簽立租約(下稱系爭租約)所約定押租金新臺幣(下同)「9萬元」,認定原告自101 年8 月1 日起至102 年1 月31日間未依約給付全部18萬元之租金,扣除「押租金9萬元」後尚積欠被告租金9萬元。
而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60號判決亦以原告再以押租金「9萬元」主張抵銷 ,認定前案就「9萬元」押租金已有抵銷之既判力,判認原告就此不得再為主張。
本件原告係以兩造於101年4月12日簽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主張被告應歸還保證金2萬元,並據以抵銷。
是系爭租約與系爭切結書分屬不同契約關係,被告對此是否爭執?
二、被告主張原告應負回復原狀費用13萬8000元並抵銷等情,請原告說明此部分兩造於歷次訴訟案件中被告是否曾主張過?如未主張過,請原告就被告106年5月15日民事答辯狀具狀表示意見(並請提供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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