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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吳智榮
王馨迎
被 告 邱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36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陸艷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現金卡使用。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5萬2,374 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交易明細等為證,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陸艷娣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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