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786號
原 告 徐佩蘭
被 告 汪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請鑑定機關確認報告內容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