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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洪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105 年度雄簡字第383 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105 年度雄簡字第383 號105 年6 月21日下午3 時15分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逕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於法未合,其聲請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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