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補,574,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7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嘉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