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84號
原 告 楊貽捷
原告因請求給付退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