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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訴字第1號
原 告 莊秀娥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律師
被 告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甄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七月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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