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小,246,201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聯宏成功大樓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張卓強
法定代理人 劉世中
被 告 葉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400元,及自107 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