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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434號
原 告 OO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O明
訴訟代理人 李O男
訴訟代理人 吳O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O釵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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