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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聲字第97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開榮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16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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