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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許玉霞
被 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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