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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顏永茂
相 對 人 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永茂、顏**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顏永茂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顏永茂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顏永茂明知負有債務,仍全然放棄登記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等同將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相對人顏**,故債權人自得聲請撤銷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92年度票字第15731 號本票裁定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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