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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于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奕間給付差額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66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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