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小,94,201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94號
原 告 白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旼憲
訴訟代理人 沈棻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翟明
被 告 盧宣穎
法定代理人 劉曉蘭
訴訟代理人 盧子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108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為白光大廈中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9 樓之5 」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人,民國105 年1 月至6 月、105 年12月至106 年4 月,共11個月之管理費未繳,每期應繳管理費為新台幣(下同)1,692 元,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被告抗辯因為當時管委會自行公布提高管理費,並請管理員不收取以原本金額繳交之管理費,故其欲繳交105 年1 月至6 月之管理費時,管理員不願收取,非其不繳交,另105 年12月至106 年4 月期間,因管理委員紛紛辭職,幾乎2/3 以上住戶均未繳交管理費,其無需先繳納,而被告既不否認為區分所有權人(並有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第6 頁),自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上開期間既未繳交管理費,則原告以雙方不爭執之原本管理費金額要求其繳交,於法即無不合,其仍拒繳,當無理由,原告所訴自應准許。

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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