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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何欣熹
相 對 人 統一數位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就所提本院108 年度雄補字第437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業依職權將上開事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據此,本件聲請人所聲請之訴訟救助,本院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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