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9號
原 告 陳美宏
被 告 蔡東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部分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爰定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