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惠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稅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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