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簡,571,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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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571號
原 告 黃宗興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於108 年1 月30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院卷第10頁),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可考(見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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