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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建宏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984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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