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補,410,2019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10號
原 告 劉星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克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7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